申請人:河南開元精工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龍頭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9643581號“陽光視線”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經(jīng)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商標局駁回引證的第5784853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仍為有效在先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并存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guān)公眾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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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陽光視線”商標駁回復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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