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龍之指揮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國國際貿(mào)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第28197458號“Divinity”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商標局申請復審。商標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341803號“神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源自申請人制作的著名系列游戲,與基督教的神無關,申請商標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其注冊不會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網(wǎng)頁資料、法院判決書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中的英文“Divinity”具有“神、上帝”等含義。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中的顯著識別漢字“神”含義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娛樂服務等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娛樂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上述服務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另,申請商標中的英文“Divinity”具有“上帝”等含義,“上帝”是基督教所信奉的最高的神。申請商標用于指定服務上,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具有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商標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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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Divinity”商標駁回復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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