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好利來企業(y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9053784號“白桃,白桃”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是經過設計的文字商標,具有顯著性,能夠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申請商標經實際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與申請人形成了一一對應關系,不會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jù)。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白桃,白桃”指定使用在無酒精果汁等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申請商標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標志。
另,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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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第29053784號“白桃,白桃”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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