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成都正然文化投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29624173號“盛世花開”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9420142號“盛世花都”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5638475號“盛夏花開FLOWER&SUNSHIN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在讀音等方面存在明顯不同,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一提出撤銷連續(xù)三年未使用申請,其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請求暫緩審理。與本案情況類似的商標已獲準注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盛世花開”項目介紹信息、相關商標檔案等資料(光盤一張)作為證據。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處于撤銷連續(xù)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其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盛世花開”與引證商標一“盛世花都”、引證商標二顯著認讀標識“盛夏花開”相比較,其在文字組成、呼叫方面相近,含義亦存在關聯(lián),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旅行預訂等服務與上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二者在上述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在市場上共存,易引起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已分別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市場上共存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
商標評審具有個案性,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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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第29624173號“盛世花開”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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