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北京加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西安中加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8年10月10日對第23455803號“中加教育”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15556030號“中加”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九條、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
2、“中加”作為申請人的主打商標,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在中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從事相同的行業(yè)領域,不可能不知曉申請人的“中加”商標,其仍申請注冊相近似的爭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3、被申請人惡意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會產生不良社會影響。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綜上,申請人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局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7年4月7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1類出借書籍的圖書館服務上,于2018年6月14日獲準注冊。
2、引證商標由申請人于2014年10月22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41類學校(教育)等服務上。2016年1月28日獲準注冊,其專用權期限至2026年1月27日。
鑒于《商標法》第七條、第九條為原則性條款,其立法精神已體現(xiàn)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中,我局將適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審理本案。依據當事人陳述及查明的事實,我局認為:
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出借書籍的圖書館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學校(教育)、函授課程等服務在功能效用、服務內容、服務目的等方面區(qū)別明顯,其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在上述非類似服務上共存,一般不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
申請人在本案中僅稱被申請人與其從事相同的行業(yè)領域,被申請人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但申請人既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出借書籍的圖書館這一類似服務項目上在先使用了“中加”商標,亦未能證明被申請人與其存在合同、業(yè)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申請人商標存在,故申請人關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缺乏相應事實依據,我局不予支持。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禁止的是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商標注冊,本案爭議商標的注冊不屬于此類情形。
另,《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等商標的注冊行為。本案爭議商標的注冊亦不屬于此類情形,故申請人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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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中加教育”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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