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六桂福珠寶首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標事務所
被申請人:楊國民
申請人于2018年09月03日對第11144739號“龍金桂福”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是國內(nèi)知名的珠寶生產(chǎn)、銷售企業(yè),2012年其“六桂福”商標在第14類貴重金屬藝術品商品上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馳名商標“六桂福”高度近似,極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的第4286788號“六桂福Liuguifu”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6771228號“六桂福”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9966975號“桂福GUI FU”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0156745號“六桂福尚品”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構(gòu)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三、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的在先字號權。四、被申請人使用不正當手段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具有明顯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可能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以光盤形式):
1、關于認定“六桂福”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復;
2、申請人獲得的榮譽資料;
3、相關媒體報道資料;
4、申請人對“六桂福”商標的實際使用資料;
5、申請人商品銷售資料;
6、申請人廣告宣傳資料;
7、申請人連鎖店網(wǎng)絡分布圖、門店照片及特許經(jīng)營合同;
8、相關裁定書;
9、被申請人申請注冊商標列表。
被申請人在我局規(guī)定期限內(nèi)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2年7月2日申請注冊,后經(jīng)異議程序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4類珠寶首飾、貴重金屬合金等商品上,注冊公告于2015年8月28日刊登在《商標公告》第1469期上。
2、引證商標一至四均于爭議商標申請日申請注冊,分別核定使用在第14類銀飾品、貴重金屬合金、手表、首飾盒等商品上。至本案審理之時,上述引證商標均為申請人名下有效注冊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予以佐證。
我局認為,申請人援引的《商標法》第七條為原則性規(guī)定,其內(nèi)容已體現(xiàn)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當中,我局將根據(jù)當事人提出的具體事實和理由適用《商標法》的具體條款進行審理,具體評述如下:
一、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珠寶首飾、貴重金屬合金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銀飾品、貴重金屬合金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龍金桂福”與引證商標一、二、四顯著認讀文字“六桂福”在文字構(gòu)成、呼叫、整體視覺印象等方面相近,且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三文字“桂福”,含義也無明顯區(qū)別,已構(gòu)成近似標識。加之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申請人“六桂福”商標在貴重金屬藝術品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此情況下,爭議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爭議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源自申請人,或與申請人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lián)系,從而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鑒于引證商標三、四的申請時間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初步審定時間晚于爭議商標申請日,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三、四之間的權利沖突應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調(diào)整范圍。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已分別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鑒于爭議商標已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情形,故無需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再行審理。我局對申請人有關理由不再評述。
三、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在先字號權予以保護,應當符合系爭商標與在先字號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要件。本案中,爭議商標文字與申請人所主張的字號尚未達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故尚不足以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所指情形。
四、《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中的“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gòu)成要素對我國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爭議商標未構(gòu)成上述情形,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
五、申請人援引的《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述之“以欺騙手段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指的是以弄虛作假的手段欺騙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取得注冊,或基于不正當競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的行為。本案中,申請人亦無充分證據(jù)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采取了欺騙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因此,申請人的上述評審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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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龍金桂?!鄙虡藷o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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