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太原市徐溝賈記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0513441號“賈記灌腸”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9882491號“賈記灌腸”商標、第8141624號“冠源昌 賈記及圖”商標、第13931987號“賈記宮廷香酥牛肉餅”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一所有人與申請人為同一實際控制人。引證商標二所有人已注銷。申請人請求核準申請商標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使用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期間,申請人提交與引證商標一所有人授權使用協(xié)議,非共存協(xié)議或共存說明等相應證據(jù),依法仍為在先合法有效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均以“賈記”為重要組成部分,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構成近似商標。上述商標同時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tài)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備可區(qū)分于引證商標一、二、三的可注冊性。申請人復審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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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賈記灌腸”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太原商標駁回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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