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佛山市順德區(qū)友格廚衛(wèi)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東世紀銘洋知識產(chǎn)權(quán)運營服務(wù)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2146990號“美斯特MEISIT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1668984號商標、第30790162號商標、第10589344號商標、第4909826號商標、第5006753號商標、第31722530號商標、第1609610號商標、第13052956號商標、第1329545號商標、第10798339號商標、第7824010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十一)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圖片復印件作為主要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美斯特”與引證商標一及引證商標二的顯著識別文字“美斯特”、引證商標三“美思特”、引證商標四“斯美特”、引證商標五“美斯”、引證商標六、七、八、九、十及引證商標十一的顯著識別文字“美特”文字構(gòu)成相近,已構(gòu)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鋁、金屬建筑材料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金屬螺母、金屬螺絲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一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與諸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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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美斯特MEISITE”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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