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潛山縣杰焰精米廠
委托代理人:安徽華誠商標事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1783143號“稻花香 米 健康JK”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448739號商標、第17002906號商標、第4545136號商標、第228146號商標、第29548188號商標、第29968544號商標、第30010859號商標、第31696272號商標、第31718637號商標、第1763593號商標、第3743794號商標、第3550693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十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中“米”的使用不會誤導消費者誤認。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六、七、八的注冊申請已被駁回,至我局審理時,引證商標六、七、八申請人未針對上述駁回決定提起復審申請,該駁回決定現已生效。引證商標六、七、八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四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稻花香”與引證商標二、十一及引證商標三、五、九、十、十二“稻花香”文字構成相同,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谷類制品、谷粉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二、三、五、九、十、十一、十二核定使用的米粉、面粉制品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五、九、十、十一、十二共存于市場,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中含有“米”,使用在除米以外的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原料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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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稻花香 米 健康JK”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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