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廈門原刻品牌策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3378388號“云密碼”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7739758號“云密碼”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過申請人的長期宣傳和使用,已具有相當高知名度。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相關介紹、宣傳證據(jù)復印件。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水消毒器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消毒設備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云密碼”與引證商標“云密碼”文字相同,構成相同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標。
此外,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已可與引證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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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云密碼”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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