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紹興鼎記印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紹興宏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3274486號“DIGITEX”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057196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權利狀態(tài)不明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商標宣傳單頁等復印件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經(jīng)我局撤銷三年不使用程序裁定不予撤銷,該決定現(xiàn)已生效。據(jù)此,引證商標仍為有效的在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英文部分字母構成相同,已構成近似標識。雙方商標若共同使用在紡織織物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之情形。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取得可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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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DIGITEX”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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