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鄭州英睿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遠知識產權服務(北京)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217136號“英睿達教育”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8904790號商標、第14066240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共存于市場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引證商標二權利狀態(tài)不明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請求準予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印有申請商標標識的帽子、水杯、宣傳單頁等復印件證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二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已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務上被撤銷,該決定現(xiàn)已生效。據此,申請商標與之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經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文字“英睿達”與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識別文字“英豪睿達”僅中間一字之差,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并存使用在除翻譯、電影外語配音服務以外的其余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取得可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特征。
鑒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翻譯、電影外語配音服務與引證商一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故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翻譯、電影外語配音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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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英睿達教育”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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