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山東方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國仁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421830號“花顏蜜予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第11216044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被提出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申請商標中“花”、“蜜”經藝術化設計,可以被相關公眾識別。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銷,該撤銷決定已生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無權利沖突。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中“花”、“蜜”為非規(guī)范漢字,易誤導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認知,將造成不良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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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花顏蜜予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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