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哈爾濱市凱達木業(y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劉萬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創(chuàng)商盟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9年09月18日對第30105160號“大板凱達”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注冊并具有知名度的第984933號“凱達KAID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構(gòu)成了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侵犯了申請人的在先權(quán)利。雙方在同一地區(qū)同一行業(yè),爭議商標系明顯抄、傍申請人商標,會引起相關公眾對產(chǎn)源的誤認,造成市場混亂。依據(jù)《商標法》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證據(jù)11為一張光盤,證據(jù)10、12為原件,其余證據(jù)為復印件):1、公司簡介。2、申請人獲得獎項、榮譽證書。3、申請人獲得專利證書。4、申請人產(chǎn)品所獲機構(gòu)認證證書。5、申請人參加《浸漬膠膜紙飾面膠合板》國家標準制定起草單位及起草人確認函。6、黑龍江省著名商標證書。7、申請人商品檢驗報告。8、凱達木材店面照片。9、申請人商品出庫單、銷售合同。10、產(chǎn)品宣傳冊、產(chǎn)品貼標。11、被申請人、申請人店面實錄視頻。12、爭議商標、申請商標使用照片。
我局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書被郵局退回,我局于2020年3月6日通過第1686期《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被申請人于2020年4月30日來我局領取答辯材料,答辯的主要理由: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外觀等方面不近似,各自指定商品類似群組不同。爭議商標在使用中未出現(xiàn)混淆誤認、誤購的情況。2019年中央7套節(jié)目中廣告宣傳了爭議商標。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播出證明、爭議商標產(chǎn)品檢驗報告、收據(jù)等復印件。
針對被申請人的答辯意見,申請人的質(zhì)證意見主要為:雙方均在哈爾濱開有板材店面,“大板”是“大木板”的意思,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1901類似群組上商品相同或類似。爭議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
經(jīng)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8年4月9日申請注冊,2019年2月28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9類木襯條等商品上。
2、申請人的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9類纖維板等商品上,現(xiàn)為有效注冊商標。
3、申請人曾獲2007-2008年度省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yè),其細木工復合板于2004年在中國國際專利技術與產(chǎn)品交易會獲金獎;2014年,引證商標被認定為黑龍江省著名商標。
以上事實由商標檔案及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在案佐證。
我局認為,鑒于本案爭議商標于2019年11月1日《商標法》修改決定實施前已獲準注冊,根據(jù)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實體問題應適用2013年《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審理本案,故程序問題適用2019年《商標法》。2013年《商標法》第九條系總則性條款、第四十五條系程序性條款,第七條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精神已體現(xiàn)在包括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等具體條款之中,對上述條款我局不再單獨予以評述。對本案審理如下:
第一,鑒于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已獲準注冊,我局對申請人援引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予以糾正,本案適用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進行審理。根據(jù)查明事實3可知引證商標在爭議商標注冊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證商標為圖文組合商標,依據(jù)消費者的認知習慣通常將漢字“凱達”作為該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爭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凱達”,在詞匯構(gòu)成、予消費者整體印象方面相近,含義相關聯(lián)。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木襯條、建筑用木材、膠合板、貼面板、成品木材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纖維板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消費者認為兩商標所標識的商品來源于同一市場主體或存在某種特定關聯(lián)性,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誤認,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上述商品上已構(gòu)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類似,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冊未違反前述法條規(guī)定。
第二,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在先權(quán)利是指除商標權(quán)以外的其他權(quán)利,申請人未明確提出其何種在先權(quán)利受到侵犯,亦未就此提交相關證據(jù),因此不能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申請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quán)利,其注冊未違反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第三,申請人援引2013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但未提交相關證據(jù),故申請人上述主張因缺乏事實依據(jù),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木襯條、建筑用木材、膠合板、貼面板、成品木材商品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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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大板凱達”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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