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張順心
委托代理人:鄭州正佳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詹新怡
異議人張順心對被異議人詹新怡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標公告》第35237992號“享樂嗨吃家”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享樂嗨吃家”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方便粉絲、方便面”等。異議人引證在先申請并初步審定公告的第28688545號“嗨吃”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蜂蜜、佐料(調(diào)味品)”等。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含義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差異明顯,易于區(qū)分,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引證在先申請并初步審定公告的第29395256號“嗨吃家”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方便粉絲、米粉(條狀)”等。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嗨吃家”,且未形成明顯有別的其他含義,故雙方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茶、糕點、粥、方便面、方便粉絲”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注冊使用在上述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故雙方商標已構成上述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注冊使用在非類似商品上應不致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人惡意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5237992號“享樂嗨吃家”商標在“茶;糕點;粥;方便面;方便粉絲”商品上不予注冊,在其余商品上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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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享樂嗨吃家”商標部分不予注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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