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商標法》第三次修正,進一步規(guī)范和做好商標 審查和商標審理工作,在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借鑒國外審查 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多年商標審查、審理實踐,商標局和商 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進行了修訂。本次 修訂新增了聲音商標審查標準、審查意見書在審查實務中的 運用標準、《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適用標準、《商標 法》第五十條的適用標準、《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審 理標準、利害關系人的認定標準,并針對《商標法》第十條 的部分修改對審查標準進行了相應修訂,同時刪減、新增了 部分審查案例,豐富、完善了商標審查和審理標準的內容。 修訂后《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批準,現(xiàn)予印發(fā),供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審查協(xié) 作中心的全體審查人員在商標審查及商標案件審理時執(zhí)行。
一、法律依據(jù)
《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xù)有效。
本條列舉了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以及明確了使用地名作為商標的限制。“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是指除了禁止這些標志作為商標
注冊外,還禁止上述標志作為商標使用。本部分第二條至第十條對《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各款、項的理解與適用依次予以說明。
二、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本條中的“國家名稱”包括全稱、簡稱和縮寫,我國國家名稱的
中文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為“中國”、“中華”,英文全稱是“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或者縮寫為 “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國旗”是五星紅旗;“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軍旗”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八一”軍旗,軍旗為紅底,左上角綴金黃色五角星和“八一”兩字;“軍徽”亦稱“八一”軍徽,圖案為一顆鑲有金黃色邊的五角紅星,中央嵌有金色“八一”二字。“八一”軍徽也即陸軍軍徽,海、空軍軍徽以“八一”軍徽為主體圖案,海軍軍徽為藏藍色底襯以銀灰色鐵錨,空軍軍徽為天藍色底襯以金黃色飛鷹兩翼;“軍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進行曲》;勛章”是國家有關部門授給對國家、社會有貢獻的人或者組織的表示榮譽的證章,如八一勛章等;“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中南海”、“釣魚臺”、“天安門”、“新華門”、“紫光閣”、“懷仁堂”、“人民大會堂”等。

掃二維碼與知產客服溝通
我們在微信上24小時期待你的聲音
解答:商標注冊,版權登記,知識產權等
更多知識產權問題,大家可以撥打客服熱線13011591625咨詢。
便捷鏈接:商標注冊查詢 商標注冊 軟件版權登記 專利申請 商標轉讓 小程序開發(fā) 云服務器 企業(yè)網(wǎng)站建設
本文來源:商標局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
版權說明:上述為轉載或編者觀點,不代表助企服意見,不承當任何法律責任。如果發(fā)現(xiàn)本站有涉嫌抄襲的內容,歡迎發(fā)送郵件至 67884821@qq.com 舉報,并提供相關證據(jù),一經查實,本站將立刻刪除涉嫌侵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