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昆侖山礦泉水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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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異議人:婁義紅
異議人昆侖山礦泉水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婁義紅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71期《商標公告》第39176751號“昆侖領秀”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昆侖領秀”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飲料)”等。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5558520號“雪域昆侖山”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酒(飲料);開胃酒;燒酒”等。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該引證商標的漢字構(gòu)成、呼叫含義和整體外觀等均存在一定區(qū)別,因此雙方商標未構(gòu)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致造成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注冊使用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四十四條等證據(jù)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9176751號“昆侖領秀”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quán)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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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昆侖領秀”商標準予注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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