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北新集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諾可信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云南滇龍塑膠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異議人北新集團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云南滇龍塑膠科技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717期《商標公告》第46471584號“滇龍”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已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滇龍”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9類“建筑用塑料管;建筑用非金屬硬管;非金屬水管;鋁塑復合管;非金屬分岔管;非金屬雨水管;非金屬壓力水管;安全玻璃;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制塑像;橡膠地板”。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3125653號“龍牌及圖”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9類“石膏板;石膏;混凝土建筑構件”等。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另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9873302A號“龍牌”,第16794082號、第3057647號“龍”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9類“隔熱玻璃(建筑);建筑用塑料管;建筑用非金屬硬管”等。雙方商標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屬于類似商品,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異議人引證商標文字或其顯著識別文字“龍”,且未形成明顯有別的新含義,并存使用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此外,異議人在先注冊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龍牌及圖”商標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曾獲得《商標法》第十三條的保護。鑒于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商標賴以知名的商品具有一定關聯(lián)性,且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近似,因此被異議商標已構成對異議人商標的摹仿,其注冊使用易誤導公眾,致使異議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46471584號“滇龍”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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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滇龍”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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