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歐曦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鄭州八戒知產云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4347274號“點亮計劃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性。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358172號、第13618027號、第46827217號、第50795309號、第52523641號、第15694701號、第9516574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七)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能與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分。引證商標二已撤銷。申請人與引證商標所有人所處地緣、行業(yè)領域具有一定差異,不會造成混淆誤認。申請人對申請商標具有真實的使用意圖,且系列引證商標并未進行積極使用。已有類似情形商標獲得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電子掃描件):申請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截圖、申請商標使用宣傳材料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經(jīng)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予以撤銷,其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一、三至七仍為在先有效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六、七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尚有一定差異,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情形。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至五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三至五并存于上述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能夠與上述各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申請人其他理由非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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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點亮計劃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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