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州致遠電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澤方譽航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7111476號“ZLG Link”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查:至本案審理時,商標局引證的第48548962號“ZL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已轉讓給申請人,而商標局引證的第6629598號“Z.L.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已無效。
我局認為,鑒于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已為同一主體所持有,故二者之間的權利沖突已不存在。又因引證商標二已喪失在先權利,故不再成為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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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ZLG Link”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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