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受脅迫或對方隱瞞重大疾病非自愿結婚,受脅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被欺騙的一方,可以向有權機關請求撤銷的婚姻。
可撤銷婚姻有哪些情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guī)定: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chǎn)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撤銷婚姻時需要注意的內(nèi)容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因對方隱瞞重大疾病被欺騙結婚,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guī)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不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該《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規(guī)定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依法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shù)鼗橐龅怯浌芾頇C關。
第二十二條: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除有證據(jù)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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