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6178751號“海珠醫(yī)藥”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4022026號、第50080131號、第50080540號、第12258010號、第51927059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五)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給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商標使用證據(jù)等。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二、三的注冊申請被駁回,引證商標四在撤三中被撤銷(公告1780),均已失效,不再是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申請人與引證商標五權利人為同一主體,商標共存不存在權利沖突。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呼叫、文字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奶瓶、避孕套、人造外科移植物、彈性繃帶”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兩商標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奶瓶、避孕套、人造外科移植物、彈性繃帶”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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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海珠醫(yī)藥”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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