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對嘉興市美菱電氣有限公司上訴不予支持,維持原判,“李鬼”最終敗訴。
一審:嘉興美菱公司等四家公司構(gòu)成不正當競爭
合肥美菱公司發(fā)現(xiàn),嘉興市美菱電氣有限公司在集成吊頂用鋁扣板等商品上使用“美菱塞納春天”商標,嘉興市豐高澳爾瑪電器有限公司、北京市美菱尚達科技有限公司(現(xiàn)更名為新鄉(xiāng)迪島貿(mào)易有限公司)在上述商品的宣傳、銷售中使用“美菱”“美菱Meiling及圖”商標,均構(gòu)成對其第918234號、第6252214號商標的復制和模仿。嘉興美菱公司在生產(chǎn)、銷售的集成吊頂浴霸、集成吊頂換氣扇排風扇等商品上使用“美菱塞納春天”商標,澳爾瑪公司、美菱尚達公司在上述商品的宣傳、銷售中使用“美菱”“美菱Meiling及圖”商標,均與其第9489511號、第9489494號、第9489524號商標構(gòu)成近似。此外,合肥美菱公司發(fā)現(xiàn),美菱塞納春天網(wǎng)站主辦單位是嘉興市秀洲區(qū)王店永欽廚衛(wèi)電器廠。
合肥美菱公司自1983年建廠以來,就開始在電冰箱產(chǎn)品上使用“美菱”商標,1983年12月7日申請注冊第209814號“ML美菱”商標,其注冊使用在“電冰箱”商品上的“美菱”商標為馳名商標,“美菱”牌電冰箱為“中國名牌產(chǎn)品”。第6252214號“美菱Meiling及圖”商標是使用在冰箱、冰柜商品上的,第918234號是“美菱”商標,第9489494號商標為“美菱Meiling及圖”、第9489524號商標為“美菱Meiling及圖”。
據(jù)此,合肥美菱公司以上述四公司侵犯其商標權(quán)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生產(chǎn)、銷售涉案產(chǎn)品;嘉興美菱公司、美菱尚達公司變更企業(yè)名稱且不得含有“美菱”字樣;永欽電器廠關(guān)閉域名為“meilingdd.com”的網(wǎng)站;四被告連帶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300萬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嘉興美菱公司生產(chǎn)、銷售,澳爾瑪公司和美菱尚達公司宣傳、銷售的集成吊頂系列產(chǎn)品上使用“美菱”系列商標的行為,易導致相關(guān)公眾混淆誤認,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quán)。嘉興美菱公司、美菱尚達公司與合肥美菱公司為具有競爭關(guān)系的同業(yè)經(jīng)營者,但二公司在注冊企業(yè)名稱時并未對他人的在先馳名商標或字號合理避讓,主觀上具有攀附合肥美菱公司商譽的故意,構(gòu)成不正當競爭。
綜上,法院判決四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第918234號、第6252214號、第9489494號、第9489511號、第9489524號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的行為;嘉興市美菱電氣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美菱尚達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業(yè)名稱中使用“美菱”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三百萬元。
嘉興美菱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高院。
北京高院:侵害了長虹美菱公司馳名商標專用權(quán)、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
北京高院的判決書顯示,嘉興美菱公司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集成吊頂用鋁扣板等商品上使用“美菱”和“美菱塞納春天”商標,明顯具有攀附合肥美菱公司商譽的主觀故意。嘉興美菱公司在其生產(chǎn)、銷售集成吊頂用鋁扣板商品過程中使用“美菱”“美菱塞納春天”商標,侵害了合肥美菱公司對第918234號“美菱”商標和第6252214號“美菱Meiling及圖”商標所享有的馳名商標專用權(quán)。
嘉興美菱公司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前述集成吊頂浴霸、集成吊頂換氣扇排風扇、集成吊頂節(jié)能照明燈等產(chǎn)品上使用了“美菱塞納春天”商標,屬于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合肥美菱公司第9489494號“美菱Meiling及圖”商標、第9489511號“美菱Meiling及圖”商標、第9489524號“美菱Meiling及圖”商標相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guān)公眾的混淆誤認,侵害了長虹美菱公司對前述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
北京高院對嘉興市美菱電氣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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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李鬼”敗訴 終審判決:嘉興美菱侵害長虹美菱注冊商標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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