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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5537892號“麗爾迪”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8455246號“麗爾迪Lierdi”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因期滿未續(xù)展,已喪失商標專用權。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已失效,且自期滿之日起已滿一年,其不再成為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