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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9615445號“大窯 SINCE 1983”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8128100號“大窯精釀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注冊申請程序中被我局決定予以駁回,該駁回通知書已生效。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已不存在商標權利沖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