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類
{{ v.price }} ¥{{ v.price }}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9640114號“嘎吉林 GAKYILING”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整體上有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應予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包含顯著識別文字“嘎吉林”,“吉林”為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名稱,申請商標亦未形成強于地名的其他含義,故申請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