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類
{{ v.price }} ¥{{ v.price }}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9789353號“天德六子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4972745號“大龍燚及圖”商標、第16595381號圖形商標在呼叫及整體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將其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