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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0983855號“著衫”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顯著特征。類似情形的商標多有注冊,申請人請求依據(jù)審查一致性原則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舉證商標查詢單等電子圖片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該標志“著衫”用作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缺乏顯著特征,不具備商標的識別作用,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申請人列舉的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況與本案無關,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的應獲得注冊的當然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