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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8776716號“3H.SAF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5822411號“HISAF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使用宣傳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鞋”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拖鞋”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交證據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與其建立唯一對應關系,從而可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