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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3119686號“皓影VISTAVISIO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查明: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1492918號“VITAVISION”商標、第60191675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二),引證商標一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被撤銷已失效,其已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整體尚可區(qū)分,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未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