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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9285847號“商易”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7425237號“商易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0576839號“商易網”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5563356號“商易鏈SYISY.COM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6626395號“易商”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差異顯著,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經其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顯著特征突出,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引證商標三權利人已注銷,其主體權利消失,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的權利障礙。引證商標一、二、四權利人已被吊銷主體資格,且其權利狀態(tài)均不穩(wěn)定。申請人請求暫緩本案的審理。申請人名下已有類似商標獲準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簡介、平臺截圖等證據。
經復審查明:1、引證商標一其專用權至2022年1月13日止,引證商標四其專用權至2021年2月20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續(xù)展申請,前述商標已無效。2、至本案審理時止,引證商標二為有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一、四已無效,故其與申請商標已不存在權利沖突。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技術研究;測量;化學服務;臨床試驗;產品測試;室內設計;工業(yè)品外觀設計;服裝設計;計算機編程;替他人創(chuàng)建和維護網站;軟件即服務(SaaS);云計算;手機軟件設計;平面美術設計”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測量;化學分析”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場,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所稱引證商標二權利人被吊銷主體資格,引證商標三所有人被注銷的情況不必然導致引證商標二、三的商標權消滅,故此主張我局不予支持。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區(qū)別于引證商標二、三的可注冊性。申請人所提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不能成為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依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質量控制”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可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質量控制”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