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類
{{ v.price }} ¥{{ v.price }}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0264746號“NZ PUR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國際注冊第1389404號商標、第41334709號商標、第17990232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在字母組成、讀音、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長期使用,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字母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并存使用在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