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類
{{ v.price }} ¥{{ v.price }}
申請人對我局部分駁回其第57549596號“Vanpur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引證的第39562498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且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Vanpuro”與引證商標“vanpure”在字母構成、呼叫、視覺印象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醫(yī)療器械和儀器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兩商標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未提交證據用以證明申請商標通過使用已可與引證商標明確相區(qū)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