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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0533720號“雙生艙”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獨創(chuàng)性,未直接表示商品的技術等特點,具有顯著性。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雙生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術等特點,不易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