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291438號“元博 室內(nèi)設計YUAN BO SHI NEI SHE JI”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閱讀:224 2022-10-12 11:21:09 來源:商評委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8291438號“元博 室內(nèi)設計YUAN BO SHI NEI SHE JI”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9348832號“博元建設BOYUAN CONSTRUCTION及圖”商標、第10777970號“博元環(huán)境”商標、第11779283號“博元建設BOYUAN CONSTRUCTION及圖”商標、第46160943號“博元建設BOYUAN CONSTRUCTION”商標、第46219508號“博元”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存在類似商標并存注冊的情形。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相關使用材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室內(nèi)裝潢”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室內(nèi)裝潢”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顯著認讀部分“元博”與引證商標一至五顯著認讀部分“博元”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已構成近似標識,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五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案件審理具有個案性,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并存注冊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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