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141317號圖形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閱讀:406 2022-11-11 10:08:44 來源:商評委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1141317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備顯著性,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730363號“龍榮及圖”商標、第16538664號“圖形”商標、第22183586號“朗睿科技LANGRUI TECHNOLOGY及圖”商標、第26154131號“圖形”商標、第26489099號“朗??萍糒ANGRUI TECHNOLOGY及圖”商標、第59771033號“藍潤及圖”商標、第4904379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七)區(qū)別明顯,未構(gòu)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主體已吊銷。引證商標一至五處于撤三中,懇請暫緩審理本案。引證商標六已被駁回。部分引證商標已并存。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作品登記證書、部分引證商標信息、引證商標二所有人工商登記信息等。
  經(jīng)復審查明:引證商標六經(jīng)我局決定予以駁回,該決定已被駁回。截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至五為有效在先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六已被駁回,其不再成為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quán)利障礙。申請商標為純圖形商標,其與引證商標一至五、七的主要識別部分構(gòu)成要素、設(shè)計手法相近,予以消費者的印象不易區(qū)分,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測量裝置等商品與上述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上述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二所有人主體資格吊銷與否并不必然意味著意味著引證商標二在先權(quán)利的滅失。其他商標獲準注冊的情形與本案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亦應獲準注冊的當然依據(jù)。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能將其與上述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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