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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1623717號“曦葉化工 XIYE CHEMICAL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44190794號“XIY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21195993號“輝陽生技 HUIYANG BIOTECH COLT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1611327號“金貝斯 GEMBIOZ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在呼叫、含義、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三相比較,在文字組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尚可區(qū)分,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的英文部分與引證商標一在呼叫、字母構成等方面相似,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土壤調節(jié)制劑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驅昆蟲劑商品屬于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在其余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土壤調節(jié)制劑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