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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148223號“宜惠福YIHUIFU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2569486號“宜惠福YIHUIFU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已注銷。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已注銷,故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廣告宣傳等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