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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河南妙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標星(河南)知識產(chǎn)權服務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71043902號“妙豫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查明:第27046352號商標因連續(xù)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銷,不構成申請商標的權利障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