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類
{{ v.price }} ¥{{ v.price }}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0155193號“理想”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了第5388856號“理想LPOX”商標、第7117093號“愛電IDEAL”商標、第55756600號“理想高科”商標、第15834836號“新理想XILX”商標、第17231713號“理想智動”商標、第17673561號“理想連線”商標、第9795506號“GIDEALED及圖”商標、第35661332號“理想之家”商標、第7626698號“理想家Lixiangjia”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九),引證商標五至七權(quán)利狀態(tài)不確定,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三至五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理想”與引證商標一、三至六、八至九中“理想”、引證商標二中“IDEAL”、引證商標七中“GIDEALED”相比較,在文字組成、呼叫、含義等方面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電炊具等復審商品與上述引證商標指定使用的燈、電暖器、電加熱裝置等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上述商標共存于市場,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已構(gòu)成《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