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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57730777號“小熊之家”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fù)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復(fù)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8088857號“小熊之家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8088478號“小熊之家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6179004號“小熊回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21720319號“小熊當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9123759號“小熊當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五)、第18542127號“熊之家 XIONGZHIJI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六)、第16995557號“熊之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七)因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決定撤銷注冊,上述七決定已產(chǎn)生法律效力。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5505227號“小熊一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八)、第56900345號“小熊到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九)、第56912931號“小熊到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第55529905號“小熊家千層蛋糕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十一)已被我局駁回注冊申請,上述四駁回通知已產(chǎn)生法律效力。
經(jīng)復(fù)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一至七已喪失商標專用權(quán),引證商標八至十一已屬無效商標,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十一已不存在權(quán)利沖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fù)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